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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7章 变法 (第2/4页)
细看明制,许多都是照搬前朝制度。 便比如说如今大明的司法制度,便是完全照抄了汉制的司法制度。 汉代以廷尉、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三个司法机关的会议,合称三法司,重大案件皆由三个机关共同审理。 而明朝同样遵循汉制,设立三法司,分设以刑部、都察院、大理寺三个机构,一些重大案件同样交由这三个机构一同会审,史书上多称的三司会审,其由来便是于此。 其中刑部,乃是大明的最高审判机构,对各省呈报的流、徒刑以上的案件判决进行复核,受理不服各省按察司判决的上诉案件;直接审理京畿地区的重大案件。 而大理寺,可以看做是刑部的上属机构,刑部的复核和判决须经大理寺定谳方可生效。 至于杨宪所掌管的督察院,则可以看做是监察机构,对大理寺和刑部又监察职能。 看似好像很合理,毕竟这是汉代已经实施过,证明切实有效的制度,可实际上,这种三法司的制度,对于现在的大明,十分的鸡肋。 据统计,西汉时期最鼎盛的人口为三千六百多万,衰退期则只有一千多万的人口,而明朝时期的人口,即便是不算上隐户和流民,单单只算有户籍在册的人,便也有将近两亿之数。 而庞大的人口,其带来的影响,便是逼着朝廷承担更多的职能,这套看似可行的司法体系,实则根本用不上,百姓们依靠的实则还是地方的衙门。 一个小小的县令别看只是七品官员,可实际上其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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