逐梦_第67章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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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第67章 (第2/3页)

,总结原因,单纯的流量积累,不过是跑马圈地式的数量扩张,并不能产生实际的收益,只有将盈利模式建立在有效影响力的基础,才能实现媒介的经济效益。

    似乎是在替某人解释,曹先生补充一句:这就是前几年,娱乐公司打造流量明星的目的,规模大的影视传媒公司,可以利用自身携带的舆论力量,来产生所谓的有效影响力。

    曹董说得不错。放到当前互联网的环境来看,媒介的范围更大,不仅局限于娱乐圈明星,所谓流量,其实是这些媒介吸引到的用户数量。至于流量多与少,可以体现在媒介所获取的曝光量,以及在这类数据基础之上的各类指数。曹先生您朋友指出的流量变现,我认为其实是互联网企业利用核心媒介,试图围绕平台用户,建立产品与用户、产品与产品、用户与用户之间的关联,并从中获得超额的经济效益。

    说得很好。曹仕建微微点头,连接经济的观点,相比影响力经济,更符合当下互联网时代的传媒特征。只是,这种唯流量论,也反映出网络平台对规模效应的过分追求,最终会给投资导向带来不利的影响。

    确实是这样。对资方而言,一个最常见的保护动作,就是制作方和资方之间的对赌协议。作为收购影视产品的视频网站,在购买影视制作商的作品时,因为对于剧集热度不确定,在购买初期只会支付部分费用,当剧集播放量达到预期程度时,制作方才会收到全部尾款,反之,该网站可以少付或拒绝支付尾款。因此,前台播放量,就成为资方能否实现全部预期收益的关键所在。

    片方通过刷量获取更多市场关注,以此吸引资本,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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