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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卷阅读4 (第2/4页)
好在陈司诺没有在“欺凌”这件事上面多做文章,如果他再狠一点,趁着她证据不足,大可将“欺凌”用“少年人之间的小打小闹”,一言蔽之。 但他没有,只是非常巧妙地运用了“他山之石,可以攻玉”的手法。 既不当好人,也不当恶人。 陈司诺说:“如张律师所言,本次事件一再升级,由口角上升至斗殴,但请注意,在此之前,双方冲突仍属于可控范围内,而促使事态发展为流血事件的,却是林怿最后一推,使得严海当场流血,重伤昏迷。” 接着,陈司诺再一次拿张愔愔的观点自证:“林怿因为和严海素来不和,平日里多有冲突,积怨之下,趁着当日的冲突,对严海报复性出手,致其重伤。” 张愔愔赶紧站起来,说:“我反对,对方辩护律师在无实证的情况下,对我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图进行恶意揣测。” 法官判定反对有效。 这么一来,张愔愔只得回到原来的观点,避实就虚,从“事件因果关系”的偶然性和外因入手—— 导致严海重伤的罪魁祸首,严格上来说是那根棍子。 张愔愔主张:最终结果由介入因素叠加而成,林怿的行为以及事件结果皆存在偶然性,林怿并不能认识到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。 所以林怿并不具备主观犯罪动机。 陈司诺从善如流,再以犯罪动机,以及“刑法因果关系”的客观事实,对她的论点逐一进行击破—— 陈司诺的意思是:根据刑法因果关系的标准,是主客观的相统一,当以客观事实和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为评判基础。 林怿的危害行为对严海造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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